(2017)皖1125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74号执行人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东方大道66号。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泉坞山大道与炉桥路交叉口。本院在执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烨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