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624张士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英,女,195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士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0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英,女,1952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5205200546,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南山125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士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李国栋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葛真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苏0703执1624号张士英:申请执行人张士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326.74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实体终结。特此通知。2017年8月29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