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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程某某,住陕西省白河县。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6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东凤城九路北某某·御景华府1幢1单元21层12102房屋。本院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了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