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启明与张洪生、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明,刘洪波,张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347号原告:高启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刘洪波,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洪生,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高启明与刘洪波、张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启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明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启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