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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32康凯诈骗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凯,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凯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118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康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中的缓刑部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被告人康凯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0161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其中发还给李某128161元,发还给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顾某。原审被告人康凯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凯撤回上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江虹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丁力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