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崔少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崔少波,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市。负责人王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少波,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被告崔少波、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