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催2号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3XG8TY40。负责人:苗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公告刊登于2017年6月28日的《人民公安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450678,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出票人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3日,收款人为河南省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