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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威杨与袁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杨,袁继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855号原告:许威杨,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继法,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许威杨与被告袁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威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袁继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12月22日起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2日,被告袁继法以自己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号房屋抵押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就有关抵押事项作了约定。后被告袁继法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袁继法交由原告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坐落于天台县××××号房屋并非被告袁继法所有。本院认为,被告袁继法用伪造的房产证向原告许威杨抵押借款,涉嫌犯罪,本案应移送天台县公安局侦查,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威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宇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