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继军与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830号原告谢继军,女,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告刘家友,男,陕西省石泉县人,汉族,住石泉县曾溪镇(原左溪乡)。原告谢继军与被告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萍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个人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个人信息等,被告不够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