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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徐祖荣、徐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徐祖荣,徐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8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峰、彭其胜,该行员工。被告人:徐祖荣,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人:徐克新,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徐祖荣、徐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