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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世臻与朱瑞礼、王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臻,朱瑞礼,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臻,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朱瑞礼,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世臻与被执行人朱瑞礼、王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朱瑞礼、王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世臻借款本金7.5万元;二、被告朱瑞礼、王金凤向原告张世臻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7.5万元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与前款同时执行。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人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财产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出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