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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倍,袁锋妹,卓作杏,张忠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忠倍,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袁锋妹,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卓作杏,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忠庄,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倍、袁锋妹、卓作杏、张忠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张忠倍、袁锋妹、卓作杏、张忠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忠倍、袁锋妹、卓作杏、张忠庄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忠倍、袁锋妹、卓作杏、张忠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锋妹存款10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