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市永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永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299号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施州大道264号。法定代表人:郑申慧,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恩施市永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航空大道176号。法定代表人:汤华。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市永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原告恩施市中意友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功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