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8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董霞、方正威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董霞,方正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被执行人董霞,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光明路,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方正威,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董霞、方正威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董霞名下位于威海市青岛北路**号***室、威海市海滨中路***号***室、威海市海滨中路***号***室、威海市渔港路***号***室进行价值评估,并于2017年8月1日10时至2017年8月2日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竞买人赵菲、栾雪飞、孙静分别以***元、***元、***元最高价竞买到该房产,并已将拍卖款交付我院,我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元(1、借款本金***元,2、一般债务利息***元,3、律师费***元,4、迟延履行金***元,4、诉讼费***元,5、评估费***元)。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