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富国与匡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国,匡荣伟,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3195号原告:李富国,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良,安岳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匡荣伟,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隆昌县成渝北路6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主要负责人:王家栋,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李富国与被告匡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富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李富国负担。审判员 王 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瑜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