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通河县信用社与杨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法定代表人周革,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莹,系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杨忠文,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督字第51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尚立军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