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超与段加云、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段加云,黎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231号原告:徐超,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段加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黎辉,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徐超与被告段加云、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段绍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