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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国庆申请执行乌日汉、乌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国庆,乌日汉,乌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单国庆,1975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日汉,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女,1972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38号单国庆申请执行乌日汉、乌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内0727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乌日汉、乌仁其木格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812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已于2017年8月29日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128.7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