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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东,安徽省和友置业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组织机构代码66420184-1。法定代表人:单志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东,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明珠广场商住楼C楼104-1号,组织机构代码33686721-4。法定代表人:张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东、安徽省和友置业有限公司、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至被上诉人实际交付租赁设备之日期间的租赁费用未予审查,径行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