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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岗与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岗,邓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魏岗,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邓渊贵,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岗与被执行人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渊贵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