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岗与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岗,邓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魏岗,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邓渊贵,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岗与被执行人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渊贵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