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捷与钱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捷,钱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878号之一原告:张捷,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兴兵,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张捷与被告钱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捷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