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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玲才、陈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玲才,陈荣梅,陆维军,袁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988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鲁、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玲才,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陈荣梅,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陆维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袁红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余姚市。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玲才、陈荣梅、陆维军、袁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