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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琴、张伟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琴,张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琴,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张伟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琴与被执行人张伟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毛志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惠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