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有成与牛如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有成,牛如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526号原告:白有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牛如意,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白有成与被告牛如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白有成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有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有成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