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荣超诉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闾军、郑东、向常夫、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闾军,郑东,向常夫,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13号申请保全人:荣超,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王洪涛,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余霞,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系被告王洪涛之妻,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闾军,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郑东,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阜南县。被申请人:向常夫,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解放社区。被申请人: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超诉被告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闾军、郑东、向常夫、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荣超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闾军、郑东、向常夫、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明12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涛、余霞、阜阳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闾军、郑东、向常夫、阜阳金海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明12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