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与被告谭华强、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谭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127号原告:王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一楼1-30#,组织机构代码58018286-6。法定代表人:谭华强。被告:谭华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王强与被告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谭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书祎审 判 员 史晓亮人民陪审员 黄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