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郑伯翰与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翰,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56号原告郑伯翰,男,生于1986年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市人民法院干警,住本市,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丽晶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李烈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伯翰与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未因原告的身份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伯翰系本院在职干警,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