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康计,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阳,男,系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康计。被执行人:刘秀琴。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康计、刘秀琴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康计、刘秀琴送达了(2016)鄂0321行审90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3日内履行。除移送法院执行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外,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又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共计缴纳一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需要终结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同意该案终结执行、解冻账户,并向本院出具证明,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