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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戈宏翠与朱发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戈宏翠,朱发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238民督19号申请人:戈宏翠,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被申请人:朱发旺,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申请人戈宏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戈宏翠称,被申请人朱发旺于2014年3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月息2%。2015年7月8日,被申请人提出“此款再借一年”。2016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将此款延期至2017年4月17日,并承诺于2016年9月前支付前期利息。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朱发旺尚未偿还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7日。现申请人戈宏翠向我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朱发旺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发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戈宏翠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1933.33元,由被申请人朱发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