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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环境保护局与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环境保护局,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4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高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亚。申请执行人库伦旗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环费字【2016】000074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排污费人民币22124.00元。被执行人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2.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4.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峰 俊审判员 欧阳宇和审判员 陶 万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