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981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许兵与许兵、应城市天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兵,应城市天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冬发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1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许兵,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孝感华莱士职工,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应城市天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冬发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81466-9.被执行人许兵,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驾驶员,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红与被执行人应城市天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应红与被执行人许兵、应城市天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8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