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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会芹与王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芹,王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81号原告:刘会芹,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王春艳,女,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刘会芹与被告王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会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会芹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