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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88号之一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振永,职务:经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职务:经理。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72元,减半收取计9786元,由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人民陪审员  张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