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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翁永南与乌鲁木齐欣创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南,乌鲁木齐欣创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98号原告:翁永南,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欣创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杨长龙,乌鲁木齐欣创发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晋湘,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永南诉被告乌鲁木齐欣创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翁永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永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翁永南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翁永南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翁永南。审 判 长  张新远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人民陪审员  谭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