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宝彦、刘玉珍等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彦。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荣,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林红,该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宁县香港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忠,该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兴隆路2号。上诉人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诉被上诉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伤行政认定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宝彦、刘玉珍、吴云、徐东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村审判员 吕 红审判员 秦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