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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某商店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店,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305号原告:某商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经营者:吴某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某族,系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店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商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商店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