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某商店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店,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305号原告:某商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经营者:吴某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某族,系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店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商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商店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