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仇某阳与仇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阳,仇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621号原告:仇某阳。法定代理人:贺某月(系原告母亲)。被告:仇某。原告仇某阳与被告仇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阳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仇某阳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