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君、李丹阳等与王培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李丹阳,李某,迟乃翠,王培雨,迟乃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998号原告:李君,男,1971年8月20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李丹阳,女,199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原告:迟乃翠,女,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培雨,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迟乃灵,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李丹阳、李某、迟乃翠与被告王培雨、迟乃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错误,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君、李丹阳、李某、迟乃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保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