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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蓉、林崇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蓉,林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被执行人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盛蓉。被执行人林崇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武侯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川0107执3760号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蓉、林崇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蓉、林崇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2015年7月7日以(2015)武侯民保字第560民事裁定依法将盛蓉、林崇奇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绿茵街XXX、成都市高新区绿茵街XXX予以查封。2016年8月23日,采取首先查封措施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处置权移交本院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164540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蓉、林崇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蓉、林崇奇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绿茵街XXX、成都市高新区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2000000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