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覃遵改与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遵改,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向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8行初16号原告覃遵改,女,出生于1951年11月11日,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长圣,男,出生于1948年8月27日,土家族,退休教师,住鹤峰县,原告之夫。被告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勉进,该镇镇长。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平江,该县县长。第三人向武顺,男,出生于1948年4月5日,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遵改诉被告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覃遵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和鹤峰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遵改撤回对被告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和鹤峰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黄 虹审 判 员 陈 谦人民陪审员 田科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恒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