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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柏杨与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柏杨,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万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079号原告:邓柏杨,男。委托代理人:黄浩东,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志明。第三人:罗万翠,女。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邓柏杨与被告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罗万翠与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错列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柏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镜波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卢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