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950、9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泽昊���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东泽昊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950、9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泽昊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第二排二栋(103),组���机构代码55214343X。法定代表人吴桂强。被执行人深圳市和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学子围工业区2号厂房第四层D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94153。法定代表人赵读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泽昊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2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仍有执行款75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21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