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林玉清、王永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林玉清,王永文,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046号原告:王永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裔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玉清,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永文,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法定代表人:王良善,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永生与被告林玉清、王永文、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经原告王永生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王永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永生负担。审 判 长 詹国荣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