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马俊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15号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府骏苑4号楼2单元。负责人:吴兴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狗,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马俊,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皖1702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马俊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0日(2017)皖1702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