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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双燕与马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燕,马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972号原告:丁双燕,女,1985年3月10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马骥,男,1966年4月10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丁双燕诉被告马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单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双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双燕负担。审��员陈超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