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双燕与马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燕,马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972号原告:丁双燕,女,1985年3月10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马骥,男,1966年4月10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丁双燕诉被告马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单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双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双燕负担。审��员陈超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