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信、杨银女、吕新丽、张欣悦诉被告刘文强、张俊峰、朱侃、强丹丹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448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对原告张守信、杨银女、吕新丽、张欣悦诉被告刘文强、张俊峰、朱侃、强丹丹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30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印刷失误,出现遗漏内容,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0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七行内容增加为“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朱侃、强丹丹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