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海水、张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水,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赵���水,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4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海水与张永军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