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代敏与被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敏,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98号原告代敏。委托代理人温家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炳委托代理人陈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代敏与被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