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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明珠与赵建国、陈秀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珠,赵建国,陈秀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52号原告:赵明珠,女,1996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赵建国,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秀荣,女,蒙古族,69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珠与被告赵建国、陈秀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国、陈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珠撤回对被告赵建国、陈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明珠负担。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