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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耀煌与刘桂兰、刘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煌,刘桂兰,刘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661号原告:黄耀煌,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桂兰,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种龙,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耀煌与被告刘桂兰、刘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黄耀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耀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黄耀煌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柳荣 微信公众号“”